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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7〕68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坚持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基础上,前瞻性、全局性地谋划未来全省人口和经济的基本格局,引导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断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二、规划定位

  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主要是确定省级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开发方向、管制原则和区域政策,是全国两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深化、细化和落实。

  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全省人口布局、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省域内全部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

  优化开发区是指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这些区域要改变依靠大量占有土地、大量消耗资源和大量排放污染实现经济较快增长的模式,把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放在首位,加快产业结构升级,提升竞争能力,继续发挥带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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