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经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产资源招商引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7]17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省经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产资源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产资源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省经委 二00七年十月)
根据《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政[2006] 47号)的要求,结合全省目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和招商引资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产资源招商引资工作中矿业权设置及转让等方面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招商引资时,涉及矿业权配置及矿业权转让的,必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政[2006]4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事先征求具有法定审批权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不得擅自承诺矿业权的配置、转让和优惠政策。
二、对以招商引资方式洽谈并签订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及引资企业要按以下程序办理矿业权申请登记手续:
(一)由企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2006]47号)等法律法规中所划分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审批登记权限,向具有审批登记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招商局、资源所在地政府按照《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政 [2006]4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7]8号)的要求进行企业资质条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