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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防发〔2007〕53号)


各市(行署)、县人防办、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加强人防工程建设,提高城市防空袭能力,根据《人民防空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附加)项目目录的报告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67号)和省人防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黑人防发[1998]48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我省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市(行署)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应向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
  二、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收取标准按人防工程现行造价核定。
  三、收费单位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核拨,用于被拆除的人防工程补建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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