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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十四)完善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制度,指导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办法;同时,在制定相应政策时,充分向生产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倾斜。有条件的企业,应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高技能人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保证高技能人才的医疗待遇。

  六、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基础工作

  (十五)建立多渠道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资金筹措和投入机制。要根据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市人才发展资金的20%要用于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表彰奖励和师资培训等工作,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度增长。各区、县(市)也要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本地区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要从教育费附加中适度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

  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用于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并在使用时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比例。在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按相关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并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察,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和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对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捐赠。凡通过政府部门或我国境内的非赢利组织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参与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职业院校提供融资服务。

  (十六)做好高技能人才基础性工作。要加强高技能人才相关理论研究,做好高技能人才调查统计和需求预测工作。要加强高技能人才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水平。要充分发挥我市职业教育院校的资源优势,扩大招生范围,保证劳动力资源质量。

  七、加强领导,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保障

  (十七)切实加强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建立由组织、劳动保障、人事、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加的高技能人才工作协调机制,全面落实《哈尔滨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中高技能人才建设的目标,并对我市高技能人才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政策协调和组织推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部门要加强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和协调,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的督促、协调和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参与、支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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