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发〔2007〕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哈尔滨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6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7〕70号)精神,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由2005年的1.5吨标准煤下降到1.19吨标准煤,降低21%;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在2005年2.5吨标准煤的基础上,按可比价计算,下降25.2%;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3234吨,下降4%;化学需氧量(COD)削减14230吨,下降15.1%;烟尘削减4809吨,下降5%;污水处理率达到8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二)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突出节能减排科技开发,狠抓高耗能高污染源头控制,大力开展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强化监督管理机制和政策激励,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发动全社会共同打赢节能减排攻坚战,坚决实现节能减排阶段性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三)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产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市),严格控制国家和地方财政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区执行情况(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分别牵头,有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