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
(汴政办〔200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有形建筑市场是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对于增强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有形建筑市场(开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1999年11月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以来,为我市建设工程统一进场依法公平交易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2〕2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有形建筑市场建设,防止分割市场、行业保护、规避招标等问题的发生,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完善功能
  (一)充分发挥开封市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交易活动中的作用。本市统一建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区(包括开发区和郊区)、各行业不另设有形建筑市场。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包括开发区和郊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市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
  (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入市有形建筑市场依法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依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必须进入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承发包交易。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