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推进能繁母猪的保险工作。按照国务院母猪保险政策的规定,保费80%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中央负担50%,地方负担30%),20%由饲养农户或饲养基地负担。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畜牧、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该项工作,加大能繁母猪保险政策落实力度。市级和区、县财政根据省上定的配套比例及时足额到位地方财政负担的能繁母猪保险补贴资金。
(三)提高母猪生产能力,增加市场仔猪供应量。各级畜牧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养殖户的引导和扶持,加快推进标准化规模饲养,加大实用技术推广力度;尤其要加大疫病防控力度,严格疫情的监测与报告制度,降低母猪饲养风险;对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当前,要千方百计组织力量迅速开展2万头母猪补栏和抓好仔猪供应的工作。
(四)加快推进生猪养殖贷款担保体系建设。由市财政局、市农工办牵头,会同市畜牧局、兴泸投资集团公司等单位加快推进生猪养殖贷款担保体系建设的步伐,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
(五)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由畜牧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的工作,带动农户发展养殖生产。要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与中小农户签订订单生产合同,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重点解决好龙头企业与养殖户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进一步提高养殖者生产积极性。支持养猪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发挥养猪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散养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
(六)鼓励标准化规模生猪养殖场的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鼓励标准化规模生猪养殖场的建设,抓住国家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有关政策的机遇,引导农民建立养殖小区,降低养殖成本,改善防疫条件,提高生猪生产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畜牧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基地、良种繁育场建设及防疫体系建设,积极向上争取相应的项目,务求实效。
三、各级联动,做好价格稳定工作
(一)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市物价局会同发改、工商、商务等部门,严格控制地方调价项目的出台,年内原则上不得出台除节能环保以外的新的政府调价措施,经营者或者行业组织不得以会议纪要、协调价格、价格联盟等方式提价、联合提价;严肃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案件;加强对生猪生产销售过程中乱收费行为的检查力度,取缔非法收费,减轻经营企业(户)负担;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依法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