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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3号)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于2007年11月23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1月23日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2007年11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下列文件: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

  (四)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备案

  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还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备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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