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深圳市供货商联合会关于启用《深圳市超市商品购销合同》、《深圳市超市商品代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深工商联字〔2007〕5号)
各工商分局,各区贸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的商业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创造和谐的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工商局、贸工局联合市零售商业协会、供货商联合会共同制定了《深圳市超市商品购销合同》、《深圳市超市商品代销合同》示范文本,现予以公布并启用。请各零供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推广使用,并将使用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
附件:1.深圳市超市商品购销合同
2.深圳市超市商品代销合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
深圳市供货商联合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深圳市超市商品购销合同
甲方(供应商):
单位全称: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乙方(零售商):
单位全称: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本合同签订地点: 省 市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的原则下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主体资格]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明。
二、[合同标的]
1、供应的商品种类、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及单价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购销商品确认单》。在合同期内,调整商品及价格时,以双方确认的《购销商品确认单》为准。
2、甲方应当按《购销商品确认单》提交相关商品生产、代理、批发、进口、专项经营等许可或证明文件以及相关质量检验证明。有专利、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应提供国家颁发的有关证明。
三、[商品质量]
1、甲方供应的商品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
2、甲方所提供商品的质量应当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执行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3、商品若以甲方在订货前所事先提供的样品或双方在订货前约定质量、品种及规格的,则必须与样品或约定的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