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函〔2006〕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5〕25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省政府文件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快推进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新建住宅必须实行“一户一表”,建设部门要制定并公布旧房供用水计量系统改造的技术要求和实施方案,以加快改造步伐;物价部门要合理制定或调整“一户一表”改造标准,供水企业在改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计入供水成本,在政策上鼓励老用户实施“一户一表”工程改造的同时,引导和支持供水企业实施抄表到户工作,为加快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奠定基础。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困难群体根据情况适当减免改造费用。在“一户一表”工程基本完成后,合理核定各级用水量基数,在确保基本生活用水的前提下,适当拉大水量级间差价,尽快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二、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各区、县应按国家有关治理水污染的要求,抓紧立项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已批准立项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区、县,应按程序尽快启动开征污水处理费工作,及时开征污水处理费。要按照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要求,兼顾市民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使污水处理费标准在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时达到保本水平、运行三年达到泸市府办发〔2005〕87号文件规定的利润率,现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其标准力争在2007年达到保本水平。制定或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要建立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的优惠措施制度,加大调定价方案的宣传力度,确保调定价方案的顺利实施。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监督,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户储存,各代征单位应每月向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解缴一次,由财政部门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达标水量,按月划拨给污水处理企业。
  三、充分发挥现有水厂的制水能力,提高供水设施的利用率
  加强区域供水设施向城郊乡镇和农村延伸,利用城市供水设施的优势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城市供水设施的城乡共享。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