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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消防安全大排查保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单位自查整改(4月10日前)。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评价标准》的要求,按照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应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应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承诺书》,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当地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大力推进区域消防联防工作(4月20日前)。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和单位的行业类别、经营范围、危险等级、场所位置等情况,在消防安全管理过程中,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辖区划分若干消防联防区域,联防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成立联防消防组织,具体负责区域内联防成员单位消防工作的联络、协调事宜,整合区域消防力量,实现群防群治、资源共享,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互查、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等群众性消防工作。各地在这次消防安全在排查中要把区域消防联防组织建立起来。
  (四)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4月底前)。要组织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承诺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应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当地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五)监督检查(从即日起)。在分析、研究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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