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监察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监察局:
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责。但少数地方以保护投资环境为由,限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进行正常的监督检查;还有少数地方至今未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拨工作经费,未将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工资纳入财政预算,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行自收自支,给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下达收费罚款任务,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确保2008年1月1日《
劳动合同法》和《
就业促进法》的顺利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是履行法定职责。《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发布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职责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行为不查处、不纠正,就会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对投资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和案件专查等方式,依法查处纠正各类违法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切实保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财政和编制部门支持,解决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不得给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下达收费罚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