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困难群众发放2008年一季度价格补贴的通知
(杭政函〔2007〕2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生活,让困难群众过一个祥和、欢乐的节日,市政府决定,在今年已对杭州市区持证的低保、困难家庭成员发放价格补贴的基础上,明年一季度继续对市区低保、困难群众发放价格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截至2008年1月15日,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城乡低保及困难家庭中实际享受低保、困难待遇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城镇低保、困难家庭实际享受成员40元/人月(共计120元/人),农村低保家庭实际享受成员30元/人月(共计9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