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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强化统计基础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工作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强化统计基础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工作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函〔2006〕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统计基础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工作的意见》(川府函〔2006〕11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狠抓落实,逐步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继续执行《泸州市基层单位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泸市府办发〔2005〕103号),要严格按照省政府“五有”(有机构、有人员、有资格、有制度、有台帐)要求,落实好统计基础建设的职责和任务,把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继续深入,力争在2006年纳入统计口径的单位70%以上达到规范化标准,2007年达到90%以上。
  二、加强检查验收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对本区县、本行业的统计基础工作开展全面检查,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市、区县统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对存在问题突出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的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市、区县统计局要对达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的单位进行验收,推动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从源头上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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