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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泸市府函〔2003〕117号)


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泸市价农[2003]34号)收悉。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市水务(集团)公司的供水价格进行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来水价格平均每吨提高0.39元,各类用水的具体价格按上报方案调整执行。
  二、同意新增行政事业用水,并按用水性质将自来水划分为六大类别,具体类别及范围划分按你局上报意见执行。
  三、调价后,取消原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价外收取的城市附加费。
  四、属于水务(集团)公司用户的“低保户”,其生活用水价格调价部分实行全额优惠减免,采取先收后返方式,由水司按每人每月2吨的平均额定用水量,每半年或一年退补一次水费价差,“低保户”凭相关证件领取。具体办法由水务(集团)公司制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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