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县科技进步考核暨乡镇科技进步示范的内容
(一)区县科技进步考核的对象和内容
区县科技进步考核的对象是区县人民政府。
(二)科技进步考核的主要内容
1科技工作领导情况。主要考核政府领导对科技工作的重视和领导情况;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科教兴区县规划的制订和落实情况;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情况。
2科技能力建设。考核科技管理部门履行职能情况;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立情况;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情况。
3科技投入。考核科技投入、结构、比例情况。
4科技产出。考核科技成果、专利、品种权、企业核心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技术合同成交情况。
5经济发展。考核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全员劳动生产率及增长率;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工业增加值的增长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率等。
6科技工作的特色及绩效。考核科技进步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特色和绩效;科技进步在促进社会发展方面的特色和绩效;科技进步在资源、生态环境建设及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特色和绩效。
(三)乡镇科技进步示范的内容
1建立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
2坚持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农村科技服务能力。
3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
4加快城镇化进程,采用科技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等方面,依靠科技进步,为推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积累经验,提供借鉴。
四、科技进步考核暨科技进步示范办法与奖励
全市区县科技进步考核暨乡镇科技进步示范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办法、指标体系、表格等由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印发。
(一)科技进步考核
1科技进步考核工作每两年考核一次。
2凡申请科技进步考核的区县,应于考核当年2月底前将考核申报材料报市科技局。材料包括:(1)工作总结;(2)区县科技进步考核表;(3)考核指标的证明材料。所提交的考核材料应真实、可靠,区县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提交材料和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3由市科技局聘请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科技进步考核组进行评审并形成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