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授权开封市科学技术协会为全市性自然科学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汴政办〔2005〕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授权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为全省性自然科学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豫政办〔1999〕8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性自然科学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授权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授权开封市科学技术协会作为全市性自然科学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承担全市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类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职责。
二、现业务主管单位是市直委、办、局的部分全市性自然科学类社会团体、如需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遵照
《条例》有关规定,到市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全市性自然科学类社会团体的挂靠单位要在人、财、物等方面大力支持社会团体开展各项活动。
四、开封市科学技术协会经授权作为全市性自然科学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
《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文件规定的管理职责,负责牵头与社会团体挂靠单位(即社团办事机构所在单位)协商划分管理职责,合理分工并签订责任书,共同做好自然科学类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
五、因机构改革原挂靠单位撤销或合并的,其职能划归哪个单位,哪个单位即为社会团体新的挂靠单位。
县、区自然科学类社会团体的管理,参照上述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