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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2005〕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于2005年6月1日前报送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目标办)。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开封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公开政务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本办法。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政府机关负责法制、监察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监督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信息公开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机关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政府机关是政务信息公开的义务人,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
  (二)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区域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要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政策措施;
  (四)行政许可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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