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五、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和应急处置责任制。完善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的会商和部门联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趋势会商制度,建立和完善气象、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民政、卫生、教育、交通、规建、安监等部门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市、县两级应急信息共享平台。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为应急工作提供气象保障服务。各级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三)加强气象灾害技术研发工作。科技管理部门要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需求为导向,支持相关部门开展切实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测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要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要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内外交流与合作,不断增强我市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四)加强气象灾害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要加快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法规以及实施细则和制度,组织实施雷电灾害防御、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法规和气象灾害防御等地方标准,规范气象灾害监测、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与传播等活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纳入城乡规划,气象应与各部门加强协作,落实措施,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不受破坏,确保气象探测数据的准确性。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宣传,切实提高全社会气象法律意识和防灾意识,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