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体系。进一步完善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服务体系,建成市、县两级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中心。建设市、县标准化地面作业点,继续提高作业装备水平。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的作用,积极开展抗旱、防雹、森林灭火等的应急性作业,开展增加水库蓄水等资源性增雨作业。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组织、实施好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保险监管机构要依法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普查标准和工作规范认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防御高温、干旱、暴雨、冰雹、大风、雷电等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强防御能力。重点建设和完善江河堤坝、大中型水库、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及时疏通河道,切实抓好病险水库、堤防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构)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建设和维护好重点行业、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设施。落实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强化定期巡查检测制度,有效发挥工程设施的防灾抗灾作用,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