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市“十一五”规划编制程序和方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汴政办〔2005〕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发改委《关于全市“十一五”规划编制程序和方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全市“十一五”规划编制程序和方法的若干意见
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发改委的安排部署,我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已全面启动。为了规范和指导全市规划编制工作,保障规划科学有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十一五”规划编制程序和方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十一五”规划的体系、原则和内容
我市的规划体系,按行政层级分为市级规划、县(区)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部门或行业规划。市发改委负责全市规划编制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县、区发改委负责本行政区规划编制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一)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属于综合性和纲领性规划,是编制专项规划、部门或行业规划以及制定各项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市级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五年,远景目标和规划内容可以延展到十年以上,县、区级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参照市级规划期确定。
编制总体规划遵循以下原则: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的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总体规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发展方针、发展战略和目标;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势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布局和原则;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资源开发保护的重点任务;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等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事项。县、区总体规划应与全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简明扼要,力求务实,突出重点,加强可操作性。
(二)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等重大问题为对象编制的在特定领域具有综合性的规划。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和安排固定资产投资的依据。专项规划的规划期根据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