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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检查阶段(7月16日至9月10日)
  市环保局、监察局将组成三个专项检查组,分别对县、区和承担市政府环保目标的市直部门进行检查。
  检查方法:一是听取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的全面汇报;二是对重点和群众反映的违法排污企业现场检查其整改情况;三是反馈意见并进行指导。
  (三)总结阶段(9月11日至10月10日)
  各县、区政府及承担市政府环保目标的部门要总结专项检查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巩固成果。各县区、各目标单位、市属企业要将总结报告于10月15日前分别报送市环保局、市监察局。
  四、专项检查的要求
  (一)统一认识,切实重视并加强领导。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将联合成立协调小组,统一协调,督导全市的专项检查工作,督办大案要案的办理。
  (二)严格执法,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要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确定整治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按照环保系统专项禁令和环境执法人员“十不准”和环保系统“六条禁令”的要求,深入检查,严格监管,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超标排污企业,一经发现,一律实行停产治理或停产整顿,同时要给予经济处罚;对连续两次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按照省政府52号令的要求,依法实施关闭;对设暗道排污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关闭、取缔。
  (三)创新环境管理措施,不断加强环境监管力度。一是派驻监管人员制度。对纳入省、市重点监控的排污企业派驻监管人员,切实履行职责;二是建立环境监督员队伍,环保部门要聘请社会各界代表担任环保监督员,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三是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对严重影响群众健康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典型问题要逐一梳理。对重点单位实行挂牌督办,明确专人负责,限时督办到位,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四是落实财政挂钩制度,对出境水断面超标的县,财政扣款坚决落实,督促当地加大整改力度,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责任追究。环保部门和监察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环保部门要及时向监察部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在查清违法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后及时移送监察部门,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支持环保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在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主管部门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政府及其部门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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