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检查惠济河,贾鲁河、涡河流域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污染超标排放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有效治理等。
(四)检查企业执行有关排污政策规定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是否按规定方式排放污染物;有无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等行为。
(五)检查各地对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重点检查各地是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严肃处理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是否存在不支持甚至干扰环境执法的现象等。
(六)检查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和环保职责履行情况,督促各责任单位按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切实落实环保目标,重点检查各责任单位对环保目标是否重视,是否做到机构、人员、措施三落实,要求上半年完成的目标是否已经完成,全年工作是否做到时间过半完成任务过半;经常性工作开展情况等。
三、专项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自查自纠,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23日至7月15日)
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的形式进行动员、安排和部署,认真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和部门规定,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各县、区要加强对自查自纠情况的督查,全面掌握工作进度。市环保、监察部门将对各县、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查、指导,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改正,务求取得实效。6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将阶段性自查自纠情况和下一步整顿治理名单分别报送市环保局、市监察局。7月15日前,自查自纠工作要确保完成,即:
1.一般的违法违纪问题获得纠正;
2.严重违法违纪的单位和责任人受到追究,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情况予以公示;
3.辖区内所有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辖区外排废水,河流断面实现达标;
4.已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专项行动的各项成果得到巩固,违法排污反弹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
各县区环保、监察部门要联合写出自查自纠总结报告,报送市环保局、市监察局。
市直目标单位目标完成和职责履行情况的自查应于7月15日以前完成,书面报告分别报送市环保局、市监察局。
市属企业违法排污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应于7月15日以前完成,并将情况书面报送市环保局、市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