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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建城函[2007]2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园林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就位的通知》(建城园函[2007]73号)和《关于印发修订<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函[2007]27号)要求,为做好新资质标准实施后的资质管理工作,结合新疆建设行业信用档案建设,决定对全区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条件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检查范围

  凡持有建设部或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二、检查方式

  由建设厅委托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条件进行检查,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建设厅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受检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填报《2007年度城市园林绿化资质调查表》;

  (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所有原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五)填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经营手册》原件,代表工程合同书、中标书 、工程决算书、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六)企业项目经理证书和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证件、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凭据等原件;

  (七)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检查时间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08年3月30日前完成检查。

  四、检查有关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此次行政许可后监督检查作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整顿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审核资料、现场检查与平时受理举报投诉相结合等形式开展检查工作,对投诉问题多、工程质量差、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二)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施工企业书面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监督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整改;对拒不参加检查、掩盖问题被群众举报,或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理;对企业的不良经营行为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各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于2008年3月30日前登陆新疆建设网(www.xjjs.gov.cn)“新疆建设行业信用档案”栏目,认真核对网上信息,补充填报更新数据。2008年3月30日以后,企业信息一律以网上公开的基本信息内容为准。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对企业提交的资料,确保网上资料与书面资料一致;要将资质监督检查与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市场信息系统,及时检查、通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档案报送情况及相关数据更新情况。

  (四)凡在新资质标准颁布以前取得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有效期截至2008年12月31日的企业,填报信用信息暂按原资质标准报送相关资料,同时应按照《关于印发修订<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自治区将在2009年1月1日以前统一执行新的资质标准。

  (五)各地应于3月30日前将检查结果分三种情况汇总后报我厅城建处:一是企业人员达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且无拖欠民工工资情况的;二是企业人员未达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无拖欠民工工资情况的;三是企业人员未达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80%或发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各地检查结果由我厅审核后,将通过新疆建设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经检查,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许可条件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的,我厅将撤回资质许可、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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