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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7〕70号 2007年9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清理工作的领导

  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是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重大决策的一项重要工作。此次专项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省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共同组织开展。各市、县(区)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工作机构,加强对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清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任务,狠抓专项清理工作的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清理范围、内容和要求,制定专项清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突出工作重点,认真做好清理的各项工作,防止出现搞形式、走过场和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指导和推动专项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既要按照职能划分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作和配合。要根据清理工作的进度情况,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督查督办工作,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推动专项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组织领导不力、清理工作不彻底、整改纠正不到位的地方,要重点检查。从2007年9月中旬起,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要对各地专项清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从10月中旬起,由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三分之一以上的设区市自清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各设区市也要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内自清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应不少于所辖县(市、区)总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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