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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遗留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遗留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7〕133号 2007年9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属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遗留问题协调会议纪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属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遗留问题协调会议纪要
(2007年9月12日)

  遵照孟建柱书记在省委政研室调研组《关于解决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后遗留问题的几点建议》(决策参阅第7期)所作批示精神,在由有关部门先行调研、反馈的基础上,2007年9月12日,常务副省长凌成兴主持召开了研究解决省属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遗留问题协调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省政府副秘书长朱希、张桃生,省委政研室副主任龚绍林,省教育工委副书记史蓉蓉,省信访局副局长俞会根,省国资委副主任董晓健,省人事厅副厅长廖龙如,省财政厅副巡视员程明龙,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现将会议研究确定的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关于省属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政策性增资经费问题

  据省财政厅统计,各地上报并经省人事厅审核的退休教师人数目前已有3100多人,占应补助人数的95%,省财政除按规定将补差经费及时下拨各地外,已按人均月增资270元的标准,将2006年7月至2007年底的增资经费下达各地,并从2008年起作为基数补助各地,这些退休教师已纳入市县财政供养人员范围。尚未完成审核的5%主要集中在南昌市,请省国资委牵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参加,于本月20日前组织到南昌市进行一次对账,督促尽快审核发放,确保在今年10月15日前兑现到位。

  二、关于省属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津补贴问题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3号)规定,省属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由当地管理。各地在制定津补贴政策时,对省属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应与当地退休教师一视同仁,享受统一的津补贴政策,所需经费由各地统筹解决。省财政将根据各地负担和补贴情况予以一定补助,具体方案由省财政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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