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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卫发〔2007〕92号)


各盟市卫生局: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范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根据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特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一、集中招标采购目的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范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集中招标采购的主体

  集中招标采购的主体是指纳入大型医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品目并进行采购的最终用户(医疗机构)。

  三、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成立大型医用设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对列入自治区管理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审批及全区大型医疗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材料的审核、组织具体采购等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见附件1)。

  四、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列入自治区审批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及未列入管理品目单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自治区境内除部队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五、采购方式、采购时间和组织实施

  纳入自治区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投标单位少于法律规定的,可采取其他方式招标采购。自治区于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分别组织一次招标采购,具体组织实施由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采购项目委托协议书》成立的大型医用设备采购工作小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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