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构建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监管,一旦发现问题,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
三、加紧排查认定工作,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各地要迅速组织对本地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排,准确掌握集资企业动向。针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不同情况,根据集资规模、性质和经营状况,按照“打早、打小”的指导思想,打击一批,取缔一批,有效控制非法集资蔓延的势头。
对少数集资规模较大的重点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监控,逐一研究和制定工作方案,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要立即予以取缔。对有实业支撑、发展方向明确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集资企业,要加强引导,督促其规范经营,不能任集资苗头发展,各有关金融部门要在政策范围内尽力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切实做到“打防结合、堵疏结合”。对跨区经营、定性较为困难的集资企业,各地要搜集整理有关证据材料,及时上报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江西银监局)。
四、进一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针对非法集资处置,各地要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善后方案,建立有效的处置工作机制。非法集资一经认定,要及时成立专案处置小组,在处置过程中,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征兆,要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控制事态的发展和蔓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及有关县(市、区)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非法集资单位在县(市、区)注册的,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为主,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共同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且在市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的,由专案处置小组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对因非法集资引起的群众上访,信访部门、非法集资活动涉及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做好群众疏导劝解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公安部门要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必要时启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共同做好社会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