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7〕132号 2007年9月2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进一步做好全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增强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感
非法集资活动破坏性强,危害极大,当前又呈现出跨地区跨行业、手段隐蔽等特点,并以支持生态环保、发展绿色产业等为幌子,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各地和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出发,切实提高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坚持“打防并举、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查处工作,采取果断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诈骗活动,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发展势头。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领导,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常抓不懈。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赣府字〔2007〕40号)要求,结合辖内实际,抓紧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及时灵敏的信息报送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善后处置体系、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切实做到“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特别是要通过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职能部门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大监测预警力度,一旦发现苗头,及时果断处置。
各级银监、公安、工商、财政、税务、新闻宣传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范围和“谁准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涉及本单位、本行业系统职责范围内的非法集资处置工作。对有行业属性的非法集资案件,由相关成员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查处;对无行业属性的非法集资案件,由公安部门负责牵头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