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社区卫生队伍建设。按每万人口至少配备2名以上全科医师、医护比例不低于1:1的原则,配备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以岗位培训为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认真抓好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充分利用现有各类教育资源,开展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社区护士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业务素质,确保在2010年前基本实现所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相应的岗位执业要求。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偿提供人才培训服务,通过传、帮、带等形式帮助社区培养适宜人才。做好优秀人才引进和开发工作,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和护士,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卫技人员职称晋升,给予适当倾斜。鼓励城市业务水平较高、身体状况较好的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其开展服务提供便利,享受相应待遇。
三、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六)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通过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各区(县、市)政府和卫生、计生等部门要采取措施,整合公共卫生资源,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移,将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各项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如慢性病调查与管理、免疫接种、疫情报告、部分妇幼卫生工作(围产期保健、儿童保健工作)、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咨询和技术服务等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设立药具发放点,由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国家免费的药具,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相应公共卫生服务创造必要条件。积极应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的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
(七)积极开展惠民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惠民服务,开设惠民门诊。鼓励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对惠民医疗机构进行扶助和捐赠。
四、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
(八)依法实行准入和监管。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符合设置规划,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注册登记等手续。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机构准入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考核、监督和指导;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社区卫生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人员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和考核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严禁超范围行医和无证行医,规范服务行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医疗安全,提高服务质量。
(九)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和组织大中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积极落实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相关医院要指定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双向转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双向转诊流程和处理规范,对转来的患者及时提供选择科室、预约检查、组织会诊及安排住院等服务,同时将康复期患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住院患者转回社区,并提供跟踪服务。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度,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方便群众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