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的通知
(鹰府字〔2007〕5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进一步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和全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会议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鹰潭市清理经营性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由市长董仚生任组长,常务副市长陈智祥、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强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
二、清查范围
市直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6年12月31日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三、清查步骤
1、登记阶段(2007年2月1日-2月5日)
从市清理经营性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专门人员,上门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登记,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登记清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登记表的内容认可签字负责,登记表须登记人签字,单位要加盖公章。
2、核实阶段(2月5日-2月15日)
由市清理经营性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六个检查组,对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核实,检查组由清理经营性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领导带队负责。
3、管理办法制定阶段(2月15日-3月5日)
根据产权单位的资金收入和使用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权衡政府和各部门利益,按照津贴补贴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为下一步统一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做好准备。
四、清查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开展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工作,做到如实、准确、及时填报经营性国有资产清查登记表,积极配合登记和核查人员,主动提供财政、房管、税务等部门颁发的有关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证书(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契税证)以及固定资产账本、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
2、在清查中拒报、瞒报经营性国有资产或者不配合检查组检查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视为主动放弃享受津贴补贴的权力,该单位将不列入市政府津贴补贴发放的范围,如该单位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则视为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