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行“两田制”,建立农垦企业农工参保的正常缴费机制
“两田制”是根据农垦企业生产作业方式的特点,将农垦企业农业用地按农垦企业总人口和正式农工人数分成口粮田和缴费田两类,口粮田是按农垦企业总人口数分配(包括长期移居并落户农场的人员),用于保障农垦企业从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缴费田是按农垦企业正式农工人数分配,专项用于为农垦企业正式农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1“两田制”的实施范围。农垦企业正式农工(不含管理人员、教师、非农工人等),应分配口粮田和缴费田;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农垦企业非正式农工及其家庭成员,只分配口粮田。
2“两田制”的土地分配。农垦企业按总人口每人一亩农业用地的标准分配口粮田;农垦企业给正式农工按每人四亩农业用地(果园、茶园、林地、水面等可折算)的标准分配缴费田,其中个人缴费田二亩,单位缴费田二亩。农垦企业农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应退还单位和个人缴费田。个别因土地征用等原因,不能满足口粮田、个人缴费田分配的农垦企业,在省财政转移支付和农垦企业其他收入中统筹予以补助。
3“两田制”的缴费。农垦企业农工分配缴费田后,按每亩每年300元的缴费标准,即个人缴费年600元、单位缴费年600元,四亩缴费田每年共1200元用以承担养老保险缴费。
4“两田制”的财政补助。实行“两田制”后,农垦企业因土地分配达不到人均单位二亩缴费田形成的养老保险缴费差额,由省财政通过安排给国有农垦企业的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中统筹解决;对个别农垦企业由此导致机构运转困难且农场收入无法弥补的,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明确税费改革后农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责任,认真履行缴费义务
各级政府要按照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测算农垦企业和农工参保后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合理界定农垦企业和农工缴费在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农垦企业经营田收入支付和农垦企业农工“两田制”中支付的具体数额。农垦企业和农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要严格执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认真履行缴费义务,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农垦企业农工在“两田制”中承担的缴费,由参保农工向农垦企业缴纳,农垦企业统一收缴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农垦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与“两田制”缴费的差额,由农垦企业负责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