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7〕74号 2007年10月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为适应农垦企业税费改革的需要,促进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5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农垦企业职工参保缴费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未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纳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目前尚未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包括已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属农垦企业正式职工的,可按现行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原省属12家农垦企业未参保职工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农垦企业移交属地管理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0〕37号)规定参保;其余农垦企业未参保职工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省外事侨务办《关于江西省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赣劳社养〔2003〕55号)规定参保。缴费时间分别从2000年3月和2003年7月1日开始,参保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补缴基数统一按参保时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规模按现行政策规定,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已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之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应的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金,计发基数统一按参保时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不参加办理参保前的养老金调整。
对原已按赣劳社养〔2005〕11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如本人自愿,可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中按本通知规定核定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原缴费多余部分可充抵今后的养老保险缴费。
对2003年1月以后新增的参保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含新办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的实际人数,由省财政每人每年按一定标准对养老保险基金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