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情况,和谐平安校园建设情况;
2学校办学条件和管理情况;
3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4遵守职业道德,勤政敬业情况;
5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并对学校经费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二)考核程序:
1校长述职;
2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3学校主管部门评议;
4学校主管部门反馈考核意见;
5校长提出整改措施。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的结果作为校长任免、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方法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社区代表和学生家长参与校长的考核工作。
五、奖励
(一)对做出突出贡献、办学特色显著的优秀校长经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授予特级校长荣誉称号。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校长,可由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评为相应层次的优秀校长。
(二)建立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收入分配方案和考核情况对在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水平、改变薄弱学校面貌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在收入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
六、交流与培训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区域内城乡教育发展,通过校长交流,合理配置校长资源,促进教育公平。各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校长交流做出具体可行的规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实行校长任期制。校长每届任期为3-5年,可以连任。
(二)实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新任校长必须接受任职资格培训。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计划参加培训的校长,学校主管行政机关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撤消其职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培训的校长,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费、差旅费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