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师资,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实施素质教育,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依据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采用科学合理的教育方式,面向全体学生,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重视学生身心健康,按国家标准,保证学生体育锻炼时间。
6积极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7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教育环境。
8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教育工作的人担任教师及其它工作人员,确保校园安全。
(二)校长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
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履行校长职责。
2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务。不得参与并不得以家人及亲属的身份参与学校的经营活动。
3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4关心、尊重教职员工,组织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和培训,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参与教育教学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5建立与社区及家长的联系,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6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育工作能力和教学管理水平。
(三)校长享有以下权利:
1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2推荐副校长,通过民主的方式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3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经费和管理学校资产。
4参加国家规定的培训。
5对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行使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校长的合法权利。
四、考核
(一)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学校的近期及中长期目标完成情况,加强对校长的履职考核。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在学年末进行,任期考核在任期届满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