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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任职资格:

  1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教师职称。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教育管理经验。

  3乡(镇)完全小学以上的小学校长应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完全中学、高级中学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接受过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并获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如确因特殊情况在任职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任职后一年内完成任职资格培训。

  二、选拔与任用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归口管理。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要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大力推进中小学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制度。

  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确定并公布职位及其选拔条件;公开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确定拟任人选并公示;任用。

  新任校长试用期一年。

  要切实扩大民主,保证教职工对校长选拔任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民主测评应有不少于60%的教职工参加。

  民办中小学校长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由学校审批机关依法核准和管理。

  三、职责、义务和权利

  (一)实行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保障师生安全,构建和谐平安校园。

  2制定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确定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目标及具体措施。建立健全校内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实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校务公开。坚持和完善教代会制度,校长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学校的重大决策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3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以育人为中心,对学校各方面工作实施全面管理,提高教育和管理质量。

  4坚持党的领导,健全党团组织,营造和谐文明、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以及教育教学能力,按有关要求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学历进修或业务培训;加强对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的培养,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不单纯以考试成绩评价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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