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7〕73号 2007年9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省教育厅、省人事厅《江西省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规定》已征求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规定
(省教育厅、省人事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加强全省中小学校长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人事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教人〔1991〕38号)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任职条件与资格
(一)任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品行端正、公道正派、为人师表。
3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严于律己,顾全大局,作风民主,深受师生拥护。
4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