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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1)购房人出租、出借、转让、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
  (2)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3)购房人死亡且无人继承居住权,其他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财产权的;
  (4)夫妻双方婚前均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退出一套的;
  (5)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需处分经济适用住房的;
  (6)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
  符合第(1)、(2)、(3)、(4)项规定的,政府收购经济适用住房前,市房管部门应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共同居住人或依法继承财产权的其他合法继承人下达《鹰潭市政府收购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告知收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6个月。
  符合第(5)项规定的,应当由抵押权人向市房管部门提出收购申请,提交《经济适用住房抵押合同》、抵押人同意处分协议书或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符合第(6)项规定的,购房人应当征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其他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后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迁出。
  2、当事人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迁出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付清房款,并办理有关手续。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未迁出的,可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迁出。强制迁出时,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共同部位和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缴交标准按《住宅共同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3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属福利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市房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鹰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必须就住房性质、用途、权限、违约、回购、退出等作出具体约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家庭成员可以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同时可以继承居住权。其他家庭成员是继承人的可以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但不能继承居住权,由市人民政府收购后取得货币财产来实现继承。
  第二十七条 对未参加房改的职工,如已购买了本细则所指的经济适用住房,今后不能领取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向个人出售,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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