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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每户限购一套。
  (一)有本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
  (二)家庭收入低于当年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的;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烈属、伤残复退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孤寡老人。
  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家庭)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同住的,年龄男28、女26周岁以上的大龄未婚青年,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购买。单身家庭的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二人计算。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三)已购成本价公房(含从外地调入,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或享受过其它住房优惠政策)的;
  (四)已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不愿退出的;
  (五)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第八章 申请、审批、购买、退出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包括地点、户型、面积、套数、房号、价格等,市房管部门统一安排供应计划,未经安排计划的不得销售。市区居民自发布信息之日起30日内申请购买,超过期限的,有关单位和部门不予受理。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手续。
  (一)评议申请
  需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提出评议申请。申请人到居住地居委会领取《鹰潭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评议申请表》(以下简称《评议申请表》),如实填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居住现状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情况等。向居住地居委会提交《评议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1、户籍证和身份证明。
  2、婚姻证明。
  3、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说明。
  4、住房情况证明。应提供现住房产权证或住房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申请人从外地调入、家庭成员在外地的住房情况证明需当地房改部门加盖公章;无房户提供相关说明。
  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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