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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鹰府发〔2007〕13号)


月湖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鹰潭市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鹰潭市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
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积极推进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继续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让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住得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指的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指的廉租住房制度是政府采取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制度。
  第四条 由市政府负责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成立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月湖区人民政府、鹰潭工业园区、龙虎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复审、公示等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评议、复核等相关工作,居委会负责本辖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评议、初审、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七条 2007年度,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不低于当年商品房开发指标总量20%的比例(不包括拆迁还建房),今后每年市政府根据需求情况合理确定比例。按照核定总量、集中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销售、统一管理。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可部分用于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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