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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采用总指数法进行考核。企业(市场)各单项指标综合考核实际值的总和(ΣYij),就是该企业在综合考核中的总指数,以此分别排定该企业的名次。获得“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加1分排定名次,烟草、盐业等专营性企业降2分排定名次。

  五、评选程序

  “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工作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商贸流通100强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商考办)具体组织实施。

  (一)由符合入围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市场)自愿申报,填写《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考核评选申报表》(见附件),提供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二)由企业总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劳动保障、国税、地税等部门对企业进行审查。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劳动保障部门对参保的情况、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进行审查;国税、地税部门等对税金解缴情况进行审查。

  (三)由市商考办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区县(自治县)审核上报的商贸流通企业财务指标数据进行审查,考核评分,提出“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命名。

  六、奖励办法及奖金渠道

  (一)奖励方式

  批发零售企业按排位名次分四档计奖:

  1.第1名奖励20万元;

  2.第2名至第4名分别奖励15万元;

  3.第5名至第14名分别奖励10万元;

  4.第15名至第30名分别奖励5万元。

  餐饮企业按排位名次分三档计奖:

  1.第1名至10名奖励3万元;

  2.第11名至第20名分别奖励2万元;

  3.第21名至第30名分别奖励1万元。

  商品交易市场、居民服务企业、物流企业、住宿企业按排位分三档计奖:

  1.第1名奖励3万元;

  2.第2名至第4名分别奖励2万元;

  3.第5名至第15名分别奖励1万元。

  (二)奖金渠道

  奖励资金统一在市商业结构调整资金中切块安排。

  (三)奖励对象

  “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中的批发零售企业、餐饮企业、物流企业、住宿企业、居民服务业企业和独立法人市场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的奖金分配由企业自主决定。进入100强的非独立法人市场的奖金由市场管理处用于培育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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