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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1.商品销售总额:指售予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商品金额。连锁经营企业发展加盟店,所获得的加盟费以10倍计入商品销售总额。

  2.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企业年营业额。

  3.利润总额:指企业全部利润总额,财政补贴收入和税收返还收入应从企业利润中扣除。

  4.缴纳税金总额:指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

  5.从业人员:指报告期内企业平均员工人数。

  6.年交易额:上一年度内商品现货交易与合同兑现交易的总额(以统计局或工商局核准数为依据)。

  7.市场经营面积:包括市场商品交易、仓储设施、停车场等一切产生运营收入的使用面积。

  8.市场安置就业人数: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及商户经营就业人数总和。

  9.市场上交税费:市场经营管理单位、经营商户缴纳税金、工商管理费总和。

  (二)计分办法

  计分办法采用相对化处理方式,将不同企业(市场)的经济指标转化为同度量数值,计算公式为:Yij = Xij/Xj

  其中,i表示参加考核的序号,即i=1,2,3,4……;

  j表示参加考核的企业(市场)的指标序号,即j=1,2,3,4;

  Xij表示第i个企业(市场)的第j个指标的实际值;

  Xj表示第j个考核指标在全市最优值(或最大值);

  Yij表示第i个企业(市场)的第j个指标的最终指数值。

  (三)指标权重

  在商贸流通100强考核评选中,由于各项指标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对不同类型企业的指标赋予不同的权重(见下表)。

  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考核指标权重


┌───────────┬──────────────┬───┐
│    企业类型    │     考核指标     │权重% │
├───────────┼──────────────┼───┤
│  商品批发和零售  │1.商品销售总额(营业收入) │ 40 │
│  企业、物流企业  ├──────────────┼───┤
│           │2.利润总额         │ 20 │
│           ├──────────────┼───┤
│           │3.缴纳税金总额       │ 20 │
│           ├──────────────┼───┤
│           │4.从业人员         │ 20 │
├───────────┼──────────────┼───┤
│餐饮企业、住宿企业、居│1.商品销售总额(营业收入) │ 30 │
│民服务业企业     ├──────────────┼───┤
│           │2.利润总额         │ 20 │
│           ├──────────────┼───┤
│           │3.缴纳税金总额       │ 25 │
│           ├──────────────┼───┤
│           │4.从业人员         │ 25 │
├───────────┼──────────────┼───┤
│   商品交易市场   │1.年交易额         │ 40 │
│           ├──────────────┼───┤
│           │2.市场经营面积       │ 20 │
│           ├──────────────┼───┤
│           │3.市场安置就业人数     │ 20 │
│           ├──────────────┼───┤
│           │4.市场上缴税费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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