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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办法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新闻媒体向全市公布。“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初选名单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正原则

  严格按照“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办法,客观、公正地评选。

  (四)科学原则

  “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指标体系力求设置科学,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商贸流通企业综合经济实力。

  三、评选范围、数量及入围条件

  (一)评选范围及数量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批发、零售企业,物流企业,餐饮企业,住宿企业,居民服务业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的集团型企业,原则上由集团企业参加评选。本地工业企业设立的销售企业,外地工业企业在重庆建有生产基地的销售企业,企业自办物流企业不纳入评选范围。

  评选数量分配:商品批发、零售业评选30名,餐饮业评选30名,商品交易市场和居民服务业各评选10―15名,物流业和住宿业各评选5―10名。

  (二)入围条件

  1.参加“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的企业,必须是盈利企业。

  2.独立法人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非独立法人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

  3.独立法人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非独立法人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4.独立法人餐饮、住宿、居民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5.独立法人商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非独立法人商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20亿元以上。

  6.当年无新增欠税,养老保险费当期无欠费,若历年有欠费应按补缴计划完清。

  7.承诺在“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信息服务系统”中按时提供有关信息。

  8.企业当年发生以下情况,取消参加“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的评选资格: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事故;发生重大环保责任事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发生拖欠员工工资情况。

  四、评选指标及计分办法

  (一)评选指标

  商品批发和零售企业评选指标包括商品销售总额、利润总额、缴纳税金总额、从业人员。物流企业、餐饮企业、住宿企业、居民服务业企业评选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缴纳税金总额、从业人员。商品交易市场评选指标包括年交易额、市场经营面积、市场安置就业人数、市场上交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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