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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对资中县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四川省物价局对资中县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2007年12月7日 川价函〔2007〕332号)


资中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范围的请示》(资价字〔2007〕62号)文件收悉,现将你局的请示函复如下:

  一、你局文件中请示第一条:按照《规划法》的规定,资中县规划城区按照小城市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请示第二条:县以下按照省建设厅、省规划局文件规定属于建制镇的可以参照小城市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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