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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全市范围内参保职工的流动,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第八条 严格规范业务制度及操作程序。基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会计制度执行,确保专款专用和基金安全。
  第九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管理体系,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市联网。

第三章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

  第十条 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城镇各类企业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4%缴纳,职工按个人工资收入的8%缴纳。
  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执行企业缴费费率,雇主和雇员本人按8%的费率缴纳。
  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

第四章 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实行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管理。
  各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置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每月收入户中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月底前划转进入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转入市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每月10日前,根据全市养老金支付计划,将当月的养老金拨付到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定的养老金支付计划拨付到各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为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上应保持1-2个月的周转金。
  第十三条 市级统筹前各县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属市级统筹基金,暂存放在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 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年初要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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