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级政府要对试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给予表彰,对承保公司小麦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要大力支持承保公司拓展市场,推动承保公司发展农房保险、农机保险等多种农业保险业务。有关部门要立足实际,用足用好已有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并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积极研究出台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更好地支持试点工作的开展。
青岛市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61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2号文件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青政发〔2007〕18号)精神,加快生猪保险体系建设,支持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要求,通过建立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制度,促进政策扶持与商业化运作有机结合,分散生猪产业生产风险,提高生猪产业防灾防疫、抵御自然灾害和生产自救的能力,稳定生猪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承保范围。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的承保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符合承保条件的存栏能繁母猪。具体承保条件为: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存栏量30头以上(含30头,未达到此规模的,需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按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二)时间安排。2007年10月31日前,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投保工作全部完成。至12月31日,全市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投保工作全部完成。
(三)保险责任。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责任包括:1.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疫、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等重大病害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2.台风、龙卷风、暴雨、雷电、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等自然灾害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3.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