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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小麦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青岛市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理赔方式。根据全市300%封顶的要求,承保公司在对小麦保险按小麦不同生长期,量化赔付标准的基础上,实行随出险、随定损登记,保险年度末(小麦为收获期后1个月内)统计全市实际发生总赔款后,按封顶系数(全市总保费×3/全市总赔款,下同)转换,再进行个案清算,统一结算赔付的方式。具体为:全市全年总赔款在保费的300%之内,则按核定的赔款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全市保费的300%,则个案赔款额为:核定赔款额乘封顶系数,实行比例赔付。在操作中,承保公司要在保单中对该理赔责任方式进行明示,并要求参保农户签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特别是事先做好解释工作,确保农民充分了解参保信息。
  九、运行管理
  各试点市、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使整个试点操作依法合规进行。凡涉及各种业务往来关系的,都要按照法律要求,签订协议或合同,并依法解决纠纷问题。承保公司要进一步树立保险业的良好社会形象,根据“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流程操作,公开、公正赔付。对有争议的疑难案件,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防止涉农群体事件的发生。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配套措施
  (一)为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试点市要参照市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二)成立由市农委牵头,聘请有关农业专家组成的市小麦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各试点市也要参照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农户与承保公司之间关于灾害定损方面的争议。该委员会接受领导小组的领导,并对其负责。两级小麦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均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农委和各试点市农业局。
  (三)为分散小麦保险风险,支持承保公司通过国内和国际的再保险市场购买再保险。参加再保险的方案,须经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在承保、理赔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的作用,试点市政府应协助承保公司在有关镇(街道)、村建立“协保员”制度,为承保、理赔工作提供协助。
  (五)各级政府要加强宣传发动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性小麦保险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民自愿投保,提高投保率;要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引导农民明确自己的利益和应承担的责任;要加强保险法规和诚信教育,防止各种道德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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