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
3经营性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以下标准发放经营性补助费:
(1)实行房屋补偿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在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每月60元一次性计发经营性补助费。因拆迁人责任造成超过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应按照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90元逐月计发经营性补助费。
按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周转过渡房屋的,不予发放经营性补助费。但因拆迁人的责任造成超出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期限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每月60元逐月计发经营性补助费;发放经营性补助费的,不予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
(2)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经营性补助费。
拆迁住宅、非住宅兼用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作为非住宅使用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经营性补助费。拆迁住宅、非住宅兼用房屋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拆迁住宅房屋规定的有关费用标准办理。
4其他有关费用标准和支付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1)拆迁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由拆迁申请人在申领
房屋拆迁许可证时缴纳,专项用于拆迁管理工作。
(2)委托拆迁费:政府管价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在住宅房屋按每户不高于1000元、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30元的标准范围内,由拆迁人与拆迁实施单位根据拆迁难易程度等协商确定;其他项目由拆迁人与拆迁实施单位协商确定。
(3)房屋拆迁估价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具体标准和支付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青政发〔2004〕62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本市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