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行政代管住宅房屋,按
《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补偿,补偿的房屋或货币提交代管人按有关政策处理。
对租住行政代管房屋的承租人,根据其选择的拆迁补偿方式,按照
《条例》第
三十条(一)、(二)项的规定予以补偿,但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拆迁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由拆迁人留用。
2拆迁行政代管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房屋补偿,补偿房屋由房屋承租人承租使用,产权由代管人代管。
(四)拆迁出租的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区域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金。被拆迁人应对房屋的合法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其具体事宜由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商解决。
(五)
《条例》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费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执行以下标准:
1搬迁补助费
(1)住宅:每户600元。
(2)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
拆迁人应在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一次性支付。
2临时过渡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自行找房在外临时过渡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在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拆迁人不能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应按照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0元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周转过渡房屋的,在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内,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予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超出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后,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逐月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