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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申请人和申请拆迁范围内有关单位、个人对拆迁方案问题的意见。
  (三)拆迁人必须按照批准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实施拆迁。
  拆迁人实施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对被拆迁人实施货币补偿部分的费用必须足额到位;对被拆迁人实施房屋补偿部分的费用,拆迁补偿资金最低不得低于拆迁补偿总额的30%,专项存入市和各区市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款专用。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须提供存储银行出具的专户存储对账单,由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核实并监督使用。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对被拆迁人实施货币补偿的费用,按政府投资的规定管理和监督使用,拆迁人应将实施拆迁补偿费用的存储、使用情况报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完善房屋拆迁政策,明确拆迁补偿标准
  (一)拆迁房屋的补偿:
  1对被拆迁人实施房屋补偿的,用于补偿的房源应明确具体的位置、数量、套型、面积及交付使用的期限。
  2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金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金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价格结算。
  (二)被拆迁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
  1除拆迁区域的被拆迁房屋外,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在本市其他区域另有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宅房屋的,在拆迁补偿时与本处被拆迁房屋一并计算。
  2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将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宅房屋进行处分的,其处分房屋仍与被拆迁房屋合并计算。
  3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在本市其他区域购买的上市交易的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宅房屋,以及按规定可购买的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不与被拆迁住宅房屋合并计算。
  上述“本市其他区域”,在各市及崂山、城阳、黄岛区,仅指其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指上述四区的整个行政区域范围。
  (三)拆迁行政代管房屋的拆迁补偿:
  拆迁行政代管房屋,拆迁人应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对拟拆除的行政代管房屋办理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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